福建启动“单独两孩”政策 “独生子女”定义看仔细
发表时间:2014-04-02 来源:海峡都市报
4月2日讯(海峡都市报记者 练仁福) “单独两孩”政策,具体实施时间成为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。记者昨日获悉,省人大常委会于3月31日正式对外发布公告,公布《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〉的决定》,并于当日开始施行。
新修订的《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也于昨日全文公布。这也意味着,3月31日,是我省正式施行“单独两孩”政策时间。
因此,单独夫妇在3月31日前违法生育第二孩的,在31日前已经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,决定继续有效。符合“单独两孩”政策条件已怀孕但未生育的夫妇,应按《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》规定,补办再生育服务证。
连日来,对于“独生子女”的定义,仍有许多读者咨询。记者了解到,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,即没有同父同母、同父异母、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,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。
此外,根据省卫计委的有关规定,“单独两孩”的审批属于再生育审批范围,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提出申请。记者昨日致电福州部分街道、镇计生办,工作人员表示,这几天电话咨询政策的人增加了许多,但是由于上级计生部门的文件还没有下达,申请人具体要填写哪些表格、提交哪些证明等问题都还有待明确,所以建议市民稍等几天再过来办理。一工作人员表示,法律有规定,合法再生育申请,手续齐全的15日就可做出审批,对绝大多数单独家庭来说,过几天再来申请并不影响。
相关报道
福建省“单独两孩”政策表决通过 3月31日起施行
福州新闻网讯 省卫计委1日发布消息说,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〉的决定》已公布,我省“单独两孩”政策自3月31日起施行。
政策实施前后工作这样衔接
为做好“单独两孩”政策实施前后的衔接工作,省卫计委明确,在今年3月31日之前,单独夫妇违法生育第二孩,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已送达的,该决定继续有效。而在今年3月31日之前,符合“单独两孩”政策条件已怀孕但未生育的夫妇,应按《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》规定补办再生育服务证。另外,在3月31日之前,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,自批准之日起,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,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,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。
申请生育时需准备这些材料
省卫计委还就群众关注的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,在申请生育时需经哪些程序予以了明确。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提出申请,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材料审查后,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。
具体步骤是: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夫妻再生育审批表,提供双方居民身份证、结婚证、户口簿、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照及由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经调查后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等材料,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受理后,在审核、公示的基础上,将全部材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,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,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。夫妻再生育审批表可在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计生办领取,具体办理事宜也可咨询当地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计生办。
(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