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国务院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规定,经安溪县政府决定,自2016年9月9日起,在我县辖区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安溪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。安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(县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)负责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具体业务。
二、自2016年9月9日起,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受理登记各类不动产权利,颁发《不动产权证书》和《不动产登记证明》,按照“不变不换”的原则,2016年9月9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。在办理变更登记、转移登记时,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。
三、安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受理范围包括:集体土地所有权;建设用地使用权;宅基地使用权;房屋等建(构)筑物所有权、森林、林木所有权、地役权、抵押权;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、变更登记、转移登记、更正登记、注销登记、异议登记、预告登记、查封登记等。
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仍暂由安溪县农业与茶果局负责办理,过渡期后,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,具体时间另行通告。
四、自2016年9月9日起,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、林业局分别停止受理房屋、林权等不动产登记业务。
五、不动产统一登记受理地点:县不动产登记中心(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一号楼1楼),咨询电话;23260922。
六、本通告由安溪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。
特此通告。
安溪县人民政府
2016年8月26日
责任编辑:千鹤茶苗